施行了 24 年的《补碘条例》首次大修,今后买无碘盐更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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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12:44

施行 24 年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补碘条例》)迎来了首次整体修订。

还记得中学课本上出现的 “大脖子病” 吗?这种由于碘缺乏而引起的甲状腺肿大疾病一度在我国相当流行。上世纪 50 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在部分病区实施食盐加碘举措,也由此催生了《补碘条例》的出台。

《补碘条例》于 1994 年 10 月 1 日开始施行,规定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向全民供应碘盐。

不可否认,《补碘条例》的实施对于防治碘缺乏病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多年以来形成的全民补碘风潮,又引发了关于居民碘摄入是否过量的质疑。

中国营养学会的一份报告显示:中国城市居民日均盐摄入量为 11 克,农村居民达到 17 克。根据目前市面上多数碘盐中每克盐含碘 20 至 50 微克计算,中国人每天摄碘量达到了惊人的 220 至 850 微克,远远超过世界卫生组织划定的每天 200 微克的安全线。

与此同时,因摄入过量碘引起的甲状腺结节、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等疾病的发病率在全国范围内也有上升之势。

专业人士对《补碘条例》的质疑主要在于相关规定中对碘摄入过量考虑不周,以及富碘和缺碘以省划分过于粗糙,毕竟很多省地域辽阔,富碘和缺碘的情况也不尽相同,比如广东、浙江、海南等省就有不少并不缺碘的沿海地区。

对无碘盐的购买设置高门槛也是该条例为人诟病的一点。条例中规定,只有在 “不宜食用碘盐” 且有 “治疗疾病” 需求的情况下,才可购买无碘盐。

2009 年,卫生部牵头进行过一项 “沿海地区居民碘营养状况” 调查,显示在浙江、辽宁、福建、上海四省市,碘盐导致居民碘过量,存在健康风险。

为此当年曾出现过媒体集体对全民补碘 “一刀切” 政策的大拷问。尽管卫生部强调,我国除高水碘地区外,“绝大多数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处于适宜和安全水平,沿海地区也不例外,食盐加碘并未造成我国居民的碘摄入过量;我国居民碘缺乏的健康风险大于碘过量的健康风险。” 但还是在 2010 年公布了《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承认碘过量威胁健康,计划将食盐碘含量上限降减半。

经过多年调整,目前补碘 “一刀切” 的情况已有所改善,除了三次下调食用盐碘含量外,国家也授权各省根据当地情况,采取不同的盐碘含量标准。

而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则是《补碘条例》首次进行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修订说明中表示,现行《条例》中的有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防治工作需要,但由于自然环境缺碘状况难以改变,“国家必须长期坚持食盐加碘的防治政策。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对无碘盐的购买放宽了要求,规定因疾病等情况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可在医师指导下选择未加碘食盐,同时,各地也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相关信息

“在保证加碘食盐供应和区域人群碘营养水平适宜的条件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指导食盐生产供应企业生产供应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盐,满足特定人群的需要。”

而加工食品使用加碘食盐的,其标签应当注明所用加碘食盐的碘含量水平。

国家计生委在最新发布的 《中国居民补碘指南》中指出,当前我国居民中一般人群整体处于碘营养适宜的状态,但特需人群,如部分儿童以及多数孕妇还面临碘营养缺乏的风险。

以一个 18 岁以上成人为例,碘推荐摄入量为 120 微克/天、平均需要量为 85 微克/天、可耐受最高摄入量为 600 微克/天。

题图来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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