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谈专利时,我们在说些什么

公司

2012-11-14 11:53

当苹果和三星开始为专利打起官司;当苹果和 HTC 熄火,签订十年的专利交叉授权协议;当微软状告摩托罗拉,称其违反 FRAND 授权原则……

——除了科技新闻,你很少在其他领域的新闻里看到 “专利” 这个词,但这些新闻也颠覆了我们对原有的 “专利观”,如果我们有的话:不就几行代码吗?算专利吗?矩形圆角也侵权了?然而我们往往忽略专利的概念,开始跟着新闻评论侃侃而谈:专利权扩大化了、专利制度阻碍了创新……等等,我们对专利基本概念的理解是正确的吗?

让我们先理清几个问题吧:什么是专利?什么是专利制度?而专利保护又是如何运作的?

知识产权有三大板块:版权、专利和商标。Google 与美国出版商协会(AAP)达成和解协议涉及的是版权;之前苹果与深圳唯冠的商标案涉及的则是商标保护。而专利的目的,在于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垄断权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比如苹果获得的 iPad 的矩形圆角设计专利,而 LG 指控三星侵犯其 OLED 技术专利。专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能确保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收回研发成本,同时获取溢价。

美国宪法的第一条第八款明确规定: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1790 年,乔治华盛顿总统签署了《专利法》,美国专利制度的正式建立。1980 年 1 月,中国政府正式筹建专利制度,后又成立了中国专利局。198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布,奠定了中国专利制度的基础。

随着科技进步,新的发明创造形式也被囊括进专利制度的范围内,最为典型的就是 “软件专利” 的出现。上个世纪 60 年代,计算机软件,抑或程序,才出现。作为一种新型智力成果,世界各国立法普遍对软件给予版权保护。

然而,对于计算机程序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各国的法律发展存在反复。美国在上世纪 60 年代初对专利的可专利性是采取否定态度,即使在 1968 年美国专利局在形式上采纳了允许 “硬件和软件相结合” 授予专利,在此后二十几年也极少批准相关软件专利。直到 1981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Diamond v. Diehr 案中才第一次向软件专利打开了大门,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美国逐步扩大了对商业软件的专利保护范围。

在其影响下,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欧洲等也放松了软件的审查标准。我国在 2006 以后才放宽对软件的专利保护标准,但相对而言审查标准还是较为严格。

由于计算机软件是以代码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与版权法中的 “文字作品” 概念很类似。软件的写作往往离不开前人的成果,一旦对某一软件程序授予专利权,对于其后的其他软件写作者而言,想要绕开专利软件避免侵权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今年四月 Oracle 以专利和 Java API(应用程序接口)侵权的指控将 Google 告上法庭,重点指控 Android 操作系统存在抄袭了 37-44 段 Java 代码的问题。Google 则表示这些代码都只是用来 “测试” 的,并没有 “直接引用”,而且也不会包含在正式版的 Android 操作系统里发布出去,所以不存在侵权的问题。软件专利制度的弊端由此可见一番。

当然,更多时候,我们看到专利在商业中扮演的角色是博弈工具。苹果停止告 HTC 侵权,是因为 HTC 掌握了两项与 4G LTE 核心技术相关的专利,在 HTC 向苹果提起的 LTE 专利诉讼获得法官支持,这意味着包括 iPhone 5 在内的几款设备都可能遭遇禁售。而这与专利的初衷——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社会创新——相去甚远。这也是为什么,当我们谈专利时,更多时候我们说的是利益,无关创新。

 

题图来自:Markapatenttescili

登录,参与讨论前请先登录

评论在审核通过后将对所有人可见

正在加载中

我最怀念的,不是那些终将消逝的东西, 而是鸟鸣时的那种宁静。

本篇来自栏目

解锁订阅模式,获得更多专属优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