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共享单车金额达 2000 元可入刑,道德管不了的让法律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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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14:02

随着共享单车的涌入,如何更好的监管和运营成为了城市管理中最重要的议题之一。

昨天,南京交警就针对骑车人在使用共享单车违反交通法规后 “弃车而走”、不缴纳罚款的现象,与共享单车企业出台了 “黑名单”机制,以无法再用车、暂停违规骑车人的车驾管业务办理,影响个人征信等手段来制约骑车人的行为。

无独有偶,近日武汉市公安局而宣布,从即日起至 6 月 15 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故意损毁、占有共享单车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武汉市公安局表示,损坏单车金额达 2000 元的可入刑。

从即日起,有关恶意毁弃、盗窃、任意占用共享单车等不法行为,武汉公安部门在接到报警后,24 小时受理,第一时间出警。民警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现场依法处置,对恶意打砸、偷盗、损毁、涂划共享单车等行为开展打击。同时,散发宣传单、在社区办宣传栏、在共享单车集中停放点张贴告示展开宣传教育。

根据武汉公安局公开的数据,目前武汉市共受理涉及共享单车案件 21 起,其中刑事案件 1 起,治安案件 20 起;调解处理 17 起,罚款处理 3 起;刑事拘留 1 人。

如果说违规后弃车而走是骑车人为了免遭罚款而牺牲社会规范的选择,那么有些恶意破坏、毁弃到底出于何种目的,我们不得而知。但好在还有法律法规,让那些人生字典中没有 “道德” 二字的人承担起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同时公安部门也对如何界定损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以及如何惩罚给出了具体规范,以下为全文:

这些属于损坏共享单车行为

1. 盗窃车辆或者零部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窃取车辆及其零部件。

2. 恶意损毁。实施撬砸、焚烧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

3. 私自上锁,非法占用。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

4. 寻衅滋事。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将车辆故意丢弃到江河湖泊,或者其他不易发现的地点、部位。

5. 利用二维码实施诈骗。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财物。

侵害共享单车要被这样处罚

1.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窃取车辆零部件或车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盗窃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的,可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 行为人实施撬砸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实施了三次以上破坏车辆行为,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坏车辆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占用车辆,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任意损毁、占用车辆价值达到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4.  行为人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少量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电信网络诈骗),可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5. 行为人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可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但是,对虽然加装私锁,但每次使用均付费的,不应予以治安处罚。对加装私锁又逃避付费的行为,在查处时亦应区分情节,对于初犯的,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对于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或者占用持续时间较长的,可按寻衅滋事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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