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创作的东西,到底有没有著作权?

商业

2018-12-06 19:14

一则神奇的著作权纠纷案,最近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审。

原告是一家律师事务所,被告是百度公司,而案件的讨论焦点是一篇 AI 所「写」的文章。

▲ 图自 coe.int

9 月 9 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公众号发表了一篇名为 《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文章。在未获得任何转载许可的情况下,网友「点金圣手」直接将文章搬运到百度运营的百家号内容平台,同时删掉了开头结尾和律师事务所的署名。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就此对百度提出诉讼,认为平台允许这种行为是侵犯了其文章的著作权,要求百度方面发表道歉声明,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1 万元和合理支出 560 元。

而百度方面猝不及防提出质疑:案件里提到的文章是大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何来的著作权?

《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全文共 4511 字,包括 15 张图片。百度方面在庭上表示,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跟框架都是采用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不具有独创性,所以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确实承认报告生成过程使用了软件,但表示最终是经过人工加工而成的,当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AI 参与创作的东西有没有著作权」,这一争议成了案件的关键点。

▲ 图自 Feathertale

一个立法空白的领域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但传统看法认为,目前 AI 生成的内容大多是基于深度学习,再对特定数据进行机械计算、程序推演和重新排列组合所得,并非一个有意识的主体的思想表达,算不上「作品」。

另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都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而 AI 更像是辅助操作的工具,并不具有「作者」的人格属性。

▲ 图自 Yahoo News

案件主审法官卢正新表示,这起案件谈论的其实是著作权保护的前沿问题: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或法人创作,它是否享有著作权?著作权该归属谁?是否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有律师直接指出,目前国内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还存在立法空白。

类似的讨论,早在 2017 年微软小冰出版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的时候就出现过。为了习得写诗技能,当时的小冰研究了 1920 年代以来共 519 位诗人的现代诗,训练次数过万

而高晓松在微博上率先提出疑问:

倘若微软小冰的作品被抄袭,谁来捍卫 AI 的著作权?

▲「18 岁少女」微软小冰写的诗,现在她已经声明放弃著作权,图自好奇心日报

曾经,初代 AI 作家和艺术家的水平都还很青涩。

纽约大学团队开发的「Benjamin」写科幻电影剧本《Sunspring》被评狗屁不通,而 Google 的「DeepDream」把全世界都变成鬼畜魔性狗头,拿这些来谈创作和著作权听起来相当可笑。

▲「DeepDream」版的《星空》,被网友称作是「深深的噩梦」

但随着深度学习的继续深化和人工智能的应用普及开来,AI 创作的作品,慢慢得到文学和艺术价值的认可。一幅 AI 的画作最近甚至被拍卖出 43.25 万美元,对著作权的讨论逐渐成了法律领域避不开的议题。

▲ 肖像画《Edmond Belamy》,由 Obvious 团队所开发的 AI 绘制而成

暂时大部分国家对著作权的定义和归属,都离不开「人格属性」。

美国版权局声明称,要注册著作权的原创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澳大利亚曾经有案件判例,认为由「计算机产生」的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因为它不是由人类创作的。而英国在 1988 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DPA)中列明规定,由计算机独立生成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等作品,著作权属于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了必要操作的人类。

相比之下,欧盟近年的想法要更前卫先锋一些。

2017 年 2 月欧盟委员会起草了一项动议,希望能在法律上给 AI「电子人」的身份定位,让它们享有著作权和劳动权等权利和义务,甚至为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听起来就像是科幻小说里的场景。

当然,这样的想法也遭到了多位专家的反对,直斥「荒谬至极」。

▲ 英剧《真实的人类》,剧中一群拥有自我意识的机器人渴望得到法律地位

回到这次案件本身,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AI 参与创作的作品有没有著作权,得看人类在创作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如果人类只是输入一些基础信息,其他完全由 AI 生成,那最终成品没有独创性,不能算作「作品」。但如果过程中需要人类发挥创造性参与,那最终成品可能属于「作品」,著作权归用 AI 工具创作的人所有。

索尼音乐的 AI 作曲家「FlowMachines」,在学习了 45 首 The Beatles 的歌曲后创作出这首《Daddy’s Car》

而来自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韩骁,则在接受北京时间采访时,对 AI「作品」著作权的缺失表示担忧:

如果人工智能作品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随意使用而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这就意味着法律对人工智能所创作作品的价值予以了否认。

 

这无疑会挫伤人工智能研发者的积极性和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激励作品的创作和推动科技的进步。

▲ 图自 Quartz

案件并未在 12 月 4 日当庭宣判,目前还有待进一步审理。

据了解,这次案件是国内首例人工智能「作品」争议案。它的审判结果很可能为 AI 的著作权定调,成为日后类似纠纷的参考先例。

题图来自惊悚电影《Morgan》的预告片,片子由 IBM 的人工智能「Watson」剪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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