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m Vs Apple 专利权之辨,庸人自扰?

公司

2009-01-31 00:48

关于 Palm Pre 的多点触控是否侵犯 Apple 的专利,网络上沸沸扬扬。而 Apple 在 09 年 1 月 20 它所申请的包括多点触控和操作方式等的专利获批,更是让天平一下子倒向 Apple。

但是,也有人提出两个不同的观点,颇为有趣。

1,一个显然的事实,就是 Palm 清楚的知道 Apple 已经在申请这个专利,那 Palm 可能已经对此有应对的准备。但专利不是防弹衣,他们总会有某些漏洞。有时,专利持有人没法阻止其他的公司用其他方式来实现那些专利规定的事情,因为这个做法却不会对他们专利构成侵犯。

In Apple’s patent it is stated that: “In some embodiments, in addition to the touch screen, the device 100 may include a touchpad (not shown) for activating or deactivating particular functions. In some embodiments, the touchpad is a touch-sensitive area of the device that, unlike the touch screen, does not display visual output. The touchpad may be a touch-sensitive surface that is separate from the touch screen 112 or an extension of the touch-sensitive surface formed by the touch screen.”

苹果的专利文件这样说 “在某些设备,除了触控屏,也许还包括一个触控板进行特定功能的激活。在某些设备,触控板是一个触感感应区,和触控屏不一样,它不会显示视觉上的信号。” 它的这个专利清楚的表明,苹果专利提到的触控板是没有视觉上的输出结果的。

而我们看到的 Palm Pre,它的手势区,却是直接和视觉输出相关的,比如,碰它一下,屏就点亮了。灯光是视觉信号,它也是一个输出结果。这和苹果的专利文件的定义不同:虽然触控板是触感的,虽然它也是独立于触控屏,但它有视觉输出啊!

2,另外一个,就算 Apple 的专利权是铁定的,Palm 也没法变通,但 Apple 不能拒绝许可专利给 Palm,也不能收取过高的授权费用,因为那会导致专利权的滥用,那是每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允许的,包括美国。
注,相似的背景资料:1998年3C把专利联盟许可协议拿到美国司法部进行备案时,美国司法部曾经出具了一份审查函,并重申了3个基本原则:专利联合许可价格要在产品生产成本中占较小的比例;联合许可活动中不得对某些企业实施歧视行为,不得无端拒绝许可;联合许可依据的专利费只能包含必要专利,即不可回避的专利。

Ref:http://palmaddict.typepad.com/palmaddicts/,http://homea.people.com.cn/GB/41391/3140113.html

登录,参与讨论前请先登录

评论在审核通过后将对所有人可见

正在加载中

信奉科技和潮流的可能,相信激情和坚持的力量。

本篇来自栏目

解锁订阅模式,获得更多专属优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