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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项规定来看,以后网购 iPhone 可以不用分三次了

公司

2015-12-29 03:09

今年七月底时,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的”支付机构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不能超过 5000 元,年累计应不超过 20 万元”等规定闹得沸沸扬扬的。

虽然在八月底,该“征求意见稿”结束征集,随后有解读称,单日 5000 元消费限额存在一定的误读。5000 元限额指的是支付宝余额单日消费额度,用网银或者快捷支付是不受限制的。不过即便如此,5000 元支付宝余额单日消费限额,还是会对热衷使用支付宝进行支付的剁手爱好者产生不小的影响。

昨天,央行正式下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

正式版《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处。

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意见稿”将消费者的账户分为需要三个机构证明身份的个人消费类账户和需五个机构证明身份的综合账户。这里的机构指税务、工商、银行、公安等能证明用户身份的机构。有人打趣道:得集齐五个机构证明才能发红包。而正式版《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的分类扩充为三类,Ⅰ 类账户、Ⅱ 类账户、Ⅲ 类账户。

简单的解释是,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 Ⅰ 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 1000 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 Ⅱ 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 Ⅲ 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第二个不同之处为,《办法》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将支付机构分为 A、B、C 三类。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针对评分高、且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好的 A 类支付机构,执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对于评分低、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差的支付账户,执行较严的监管政策。并且个人消费者和个人卖家的消费限额就会因此有差异。

比如《办法》规定,对于个人消费者来说,在支付机构评级为 A 且满足实名比例 95% 的要求时,Ⅱ 类、Ⅲ 类账户的单日余额累计交易限额可由原来的 5000 元上调为 10000 元。这至少够买一部 128G 版的 iPhone 6s Plus 了。而限额 5000 元时,要买到一台 iPhone 可能需要分三次。

针对日益庞大的个人卖家群体,《办法》规定,当网络支付平台的评级达到 A 类且 Ⅱ 类、Ⅲ 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 95% 时,其平台上的个人卖家只要符合 Ⅲ 类账户开户标准,持续从事电商经营 6 个月以上且期间使用支付账户收取的经营收入累计超过 20 万元,就可视同单位账户管理。这算是给予了该群体足够的空间。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对于这些喜欢用支付宝网购的消费者来说,正式的《办法》算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在此前草案的基础上,个人消费者的单日累计余额支付限额,由 5000 元提高到了 10000 元,这至少够买一个 128G 版 iPhone 6s Plus 了。

《办法》的限额仅针对的是网络支付中的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网银支付与快捷支付不受其影响。对于要进行大额消费的消费者来说,可以转用“快捷支付”等方式。不过,从央行透露出的数据来看,大多数消费者应该不会用到这些手段进行支付,因为 2014 年 80.13% 的个人消费者使用支付账户“余额”累计消费在 5000 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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