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通 VS 魅族的专利官司到底是怎样的一回事？

- 作者：莊偉宏 Odin
- 发布时间：2016-07-12 14:52
- 分类：公司
- 原文：https://www.ifanr.com/680148

![Patent](https://s3.ifanr.com/wp-content/uploads/2016/07/IMG_8547.jpg)

早前，高通 (Qualcomm) 因为魅族侵犯其通信技术专利，[将对方告上法庭](http://www.ifanr.com/675419)；而魅族虽然作为被告，亦不甘示弱的<a>召开了媒体沟通会</a>，反过来指责高通。

媒体对这宗专利官司的解读，大多停留在情绪及道德层面，未能深究，这次，爱范儿（微信公众号：ifanr）就指示展示此案的来龙去脉。

### 标准──必要──专利

让我们先用两句说话，归纳整个公司的要点：

- 高通指魅族使用其 3G 及 4G 标准必要专利时，拒绝缴付专利费用；
- 魅族指未能达成协议，是因为高通提供的协议违反了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

如果大家对专利制度不太理解，可能已经看得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高通用来提告的[“标准必要专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https://en.wikipedia.org/wiki/Essential_patent)，所谓的“标准”是指这种在业内必须遵从的规范技术──故此，**魅族即使不用高通的芯片、也很不愿使用高通的技术，但只要想使用 3G/4G 上网，就不可能回避高通的这个专利。**

![4G](https://s3.ifanr.com/wp-content/uploads/2013/11/4G2.jpg)

今天的科技产品往往都不能独立存在，而需要与其它产品一同运作；但如果你的产品，与对方的产品不能兼容，那就会对接不上──所以，**产品与产品之间，需要有个统一的标准来确保相互兼容**。很多用 iPhone 的人也有这样的经验吧：你的 iPhone 没电了，你要找一根 Lightning 的数据线充电；但你身边的朋友都只有 Micro-USB 的数据线，那怎办？

USB、Micro-USB 和苹果用的 Lightning，都是一种“标准”。

大家还记得 2010 年间的 iPhone 4 只能用联通的 3G 上网，插中国移动及中国电信的电话卡，只能用 2.5G 的尴尬体验吗？当年在中国有三种 3G 技术：联通的 WCDMA 标准、移动的 TD-SCDMA 和电信的 EVDO，但早期的 iPhone 只支援联通的 WCDMA。

**高通在通信业的多年技术沉淀，就这三个主流技术上累积了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后来**，[iPhone 也改用了高通的基带](http://www.itproportal.com/2012/09/17/apple-iphone-5-uses-qualcomm-gobi-mdm9615-baseband-chip/)，最终支持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的 3G/4G。

### 公平──合理──无歧视？

所以通信标准对于一台手机来说，十分十分重要。只要掌握该行业“标准必要专利”技术，**任何人要进入该行业，也不能不付授权费，让技术就会变成一只会生金蛋的鹅。**这就是为什么有业界把“标准必要专利”视为“专利大杀器”。

![AAEAAQAAAAAAAAWuAAAAJGY4YmVjMzgyLTYwOWItNDQxNi05OTVjLTcxZjIyOGE2OTlmMw](https://s3.ifanr.com/wp-content/uploads/2016/06/AAEAAQAAAAAAAAWuAAAAJGY4YmVjMzgyLTYwOWItNDQxNi05OTVjLTcxZjIyOGE2OTlmMw.jpg)

问题是：由于“标准必要专利”不能回避，掌握了大量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司，可能变成了行业的垄断者，那会否导致抑压了行业的发展？有见及此，**行业组织在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时，会强制“标准必要专利”拥有者接受[“公平、合理、无歧视”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ion，简称 FRAND) 条款](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asonable_and_non-discriminatory_licensing) ，藉此确保任何公司都能进入相关市场，而专利持有者在得到合理的授权费而继续创新。**

然而，怎样算是公平、合理、无歧视？向来不易界定，但一般包括有以下几点：

- 专利授权是一种义务，在合理的授权费下，标准必要专利拥有者不能拒绝授权；
- 以同一态度对待被授权者，不会因为对方的出货数量或公司名气而有所不同；
- 如果双方在授权费上谈不拢，可透过第三方仲裁。

FRAND 条款，原意是调和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与标准专利使用者的利益；但在实际上并不容易调和，所以我们经常见到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官司。

而引爆这场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官司的，始于一间公司：联发科 (MediaTek, MTK)。

### 联发科的专利与高通的崛起

众所周知，中国在 2G 时代的繁华，与联发科的崛起有很大的关系。在 2009 年，联发科在中国的 GSM 市场占了 90% 的份额，出货量一举超越高通，成为全球第一大手机芯片厂商。[但根据资料显示](http://www.huxiu.com/article/1432/1.html)，联发科后来在 3G/4G 市场上的迟缓反应，使他们在这个版块上的专利大幅落后。

结果在 2009 年 11 月，联发科与高通[达成了一条专利“未授权协议”](http://www.moneyweekly.com.tw/journal/article.aspx?UID=19556&Page=1)。

协议表明**联发科“未向”高通专利技术取得授权，所以亦“不需”支付任何授权费，从业界的角度说，“就是把专利授权费让手机厂去承担支付”**。因此这个协议，当年就被媒体指“斩断了山寨手机 3G 之路”、“优势只剩下便宜二字”。

![Qualcomm Snapdragon S4 8x30 5 by ifanr](https://s3.ifanr.com/wp-content/uploads/2012/11/Qualcomm-Snapdragon-S4-8x30-5-by-ifanr.jpg)

由于联发科不能提供专利保护伞，使不少国产手机公司也需要再付高通的专利费；加上 2010 年骁龙 S1 “Scropion” 的声势，高通在 2010 起快速重新抢占市场，就连三星在美国市场，也要改用高通芯片。

**也许有人会觉得：既然如此，为什么高通早不告、迟不告，等到今天才告魅族？一定是“猪养肥了才杀”吧。其实并不然，因为在 2013 年，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后简称发改委）启动了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

### 在华的垄断与反垄断官司

[根据知乎上的留言](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6611783)，发改委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集中于以整机作为计算授权费的基础、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授权、 要求被授权者进行免费的[专利反授权 (Anti-authorized Patent)](http://wiki.mbalib.com/zh-tw/%E4%B8%93%E5%88%A9%E5%8F%8D%E6%8E%88%E6%9D%83)，以及将专利授权与销售芯片进行捆绑等。这种透过标准必要专利来捆绑条款，在法律界称之为[“专利劫持” (Patent Hold-up)](http://itlaw.wikia.com/wiki/Patent_hold-up)，为高通带来长达两年的反垄断调查。

![Qualcomm](https://s3.ifanr.com/wp-content/uploads/2015/11/Qualcomm.png)

直至 2015 年年初，**[高通最终与发改委达成协议](http://www.qualcomm.cn/news/releases-2015-02-09)：**由整机计费改为售价的 65% 计费，也不再要求强制的专利反授权。[根据资料显示](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NTIwNTUyOA==&mid=2649575762&idx=1&sn=d978eb5dbfbd2d5848c47a86cbc050d4&scene=1&srcid=0512e6B1EQtao3qxLGbgzilc&key=b28b03434249256b95729bfadbfc957d50bb2e1eecff7766bbc4bf16b6aeb0c16ade294a3184e6ec0f47c763fcaf6709&ascene=0&uin=MTkzMjI2Mjg0Ng%3D%3D&devicetype=iMac+MacBookAir6%2C2+OSX+OSX+10.11.5+build(15F24b)&version=11020201&pass_ticket=Le74pPf6m4bULRbGM2eQIaRrtyDuUtXglShn%2BYqDW8DLnKVTXL%2B50G8WvPhAwntX)，高通在反垄断调查后，除了取消了相关条款，他们也付出了 60 亿人民币的高额罚金，更迅速启动了一系列的“植根中国”的投资与合作等等。没有捆绑条款，授权费稍为调低了，对中国手机商说来说，至少不是坏事。

高通做出妥协的背后，**是获得发改委对整改方案的确认，从而在行政上重新确保了高通“收取授权费”为核心的商业模式。**

因为在 2011 年开始，坊间开始出现一种恶意拖延标准必要专利授权协议，藉此压低授权费的手段：[“FRAND 劫持” (FRAND Hold-up)](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PySeAwAAQBAJ&pg=PA29&lpg=PA29&dq=%22frand+hold-up%22&source=bl&ots=6V7ercBXGt&sig=q6UDP7EWgMaPo6xbNb9Zkp3bBdQ&hl=zh-TW&sa=X&ved=0ahUKEwiGwcjcm97NAhUHJ5QKHf4xDA44ChDoAQghMAE#v=onepage&q=%22frand%20hold-up%22&f=false)──这就是魅族官司的由来。

### “标准必要专利”受到新挑战

2011 年，随着苹果正式状告三星，世纪手机专利官司正式开始。

当时，苹果和微软拿着一堆设计、界面和软件的专利，控告三星和摩托罗拉。但三星和摩托罗拉两者都不是吃素的，他们手上都拥有海量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并藉此反诉苹果和微软；亦由于标准必要专利不可回避的特性，苹果和微软也分别中枪。

然而，苹果和微软在这次官司里拿出了秘密兵器：FRAND 防御策略 (FRAND Defense)：**他们透过反控三星和摩托罗拉“反垄断”、“违反 FRAND 条款”，挑起新一轮的反垄断调查**，后来三星和摩托罗拉更[因“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而被欧盟严重警告](https://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2/feb/10/ec-antitrust-patents-mobile)。

![apple-en-htc-sluiten-patentdeal-over-android-android-vs-ios](https://s3.ifanr.com/wp-content/uploads/2014/01/apple-en-htc-sluiten-patentdeal-over-android-android-vs-ios.jpg)

在 FRAND 防御策略下，三星和摩托罗拉变得投鼠忌器，结果摩托罗拉只能收到原来 1/800 的授权金，反而还要赔偿微软约 1400 万美金的损失，而三星最终也输掉官司。然后，[台湾瑞昱半导体对抗 LSI Logic Asia](http://www.bnext.com.tw/ext_rss/view/id/664888)、以及[华为与 IDC 的官司](http://x.zhihuiya.com/wenzhang/258)，也分别透过 FRAND 防御策略取胜。

**法律界注意到这情况，并开始称之为 “FRAND 劫持”，而高通的“反垄断官司”，若干程度上也代表了当时的专利环境的改变。** [中国知识产权报资料网文章指](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36547)：

> 笔者注意到，在过分强调 FRAND 原则矫正标准必要专利权对专利实施者的专利“劫持”等不利后果的作用下，事情正向另一个方向转化：标准实施者策略性地利用 FRAND 原则，反向“劫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事实上已经或者正在形成标准实施者利用 FRAND 原则反过来“劫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现象。

###  “FRAND 劫持”现象与魅族的官司

作者表示，这种手法具体的表现，在于**以 FRAND 条款为借口，在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同时，恶意拖延谈判，藉此压低授权费，并对此现象表示担扰。**他更特地举出例子：

> 在某某国内公司诉某国外公司一案中，从 2007 年开始到某某国内公司在某法院起诉某国外公司为止，该国内公司以要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率违反 FRAND 原则为由，前后与某国外公司进行了长达近 5 年时间的谈判，并且迫使某国外公司先后进行了多次许可使用费报价，某国外公司每一次的报价该国内公司都不满意。直到该国内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双方都没有就许可使用费率达成任何协议。

魅族向媒体表示，两家公司从2009年开始一直有联系和谈判，在2015年开始进行实质性谈判，上述情况或多或少有点像魅族与高通的授权谈判吧。故此，[高通在状告魅族的声明](http://www.qualcomm.cn/news/releases-2016-06-30)：“魅族一直选择采取拖延战术……在 2016 年 4 月向魅族发出最后要约，魅族对此没有回应”。

![meizu pro 5](https://s3.ifanr.com/wp-content/uploads/2015/09/meizu-pro-5.jpg)

可见在 8 年前，魅族已经被高通要求付费，但中途因反垄断案而被搁下来。但在 2015 年起，高通已按发改委的要求取消了部份条款，授权费也已经略为下调，而发改委也已经承认这个方案。同样地，魅族在媒体沟通会里，至少也没明确提到高通还在捆绑销售。

魅族拖延的原因是什么？李楠自己也在博客里表示：[“真正的问题是应该缴纳多少”](https://zhuanlan.zhihu.com/p/21466825?refer=bigertech)。

魅族是在尝试用 “FRAND 劫持”策略拖延协议，逼使高通把授权费下调吗的“钉子户”吗？不过魅族并不这样想：他们不能与高通达成协议（在高通的角度是拖延）、是因为高通的“黑盒子”──这使他们不能知道高通的授权费是否“合理”。

### “黑盒子”究竟有多重要？

魅族在媒体沟通会里，把“黑盒子”概念作为迟迟不能达成协议的重要理由：

> 所以，这个问题不是高通给魅族要约，符不符合高通对发改委提出的，发改委没有正式承认要求他跟手机品牌制定一个合理价格的内容，即使符合了，我们也要看一看，这一百多份协议打开之后，它是不是“公平、合理、非歧视”。

**问题是魅族不能看其它手机公司的协议，所以并不知道这协议是否“公平、合理、非歧视”。**他们举了一个例子，就是手机存储容量增加了，就需要付出更多的专利费，用来证明“黑盒子”的不合理性。

![Meizu](https://s3.ifanr.com/wp-content/uploads/2016/07/Meizu.png)

无疑，由于“黑盒子”的关系，我们并不知道这个专利费的详情，但是：

- 究竟是“手机存储容量增加，导致专利费增加”？
- 还是因为“存储容量导致整机费用增加，进而专利费也同时增加”？

我们真的不知道是哪一种情况。**但如果是“整机费用增加，进而专利费也同时增加”，这向来是标准专利授权的常态。**摩托罗拉最初也是这样向微软要授权费，而且，摩托罗拉还是整机计算，而高通仅是以整机 65% 计算。

我们也向[有物报告创办人、前美国专利律师周钦华](https://yowureport.com/author/michael/)查询有关“黑盒子”的事。**他也不能确认“黑盒子”是否合理，但至少这种“黑盒子”在专利谈判里是常见的。**他指出：

> 谈费率的时候，授权方不会希望告诉对方其他人的价格，因为对方一定会拿来杀价。所以说的时候就要隐藏很多。比如说高通跟苹果可能有互相授权，这样会拉低价格，但中国小厂没有。可是高通并不想公开互相授权的细节，所以一定不会公开所有条约细节。总而言之，**高通无法公开所有过去谈判细节，是常见的；被授权方抱怨资讯不够，无法判断是否 FRAND，也是常见的。**

同样地，“黑盒子”本来也是专利授权评判的常态。

### 没有“黑盒子”就能公平？

当然，“黑盒子”是专利授权的常态，那**并不代表那是合理的**。但有一点值得一提的是**，高通已经把费率公开了，包括：**

- 3G 设备（包括 3G/4G 多模设备）收取 5% 的许可费；
- 对包括 3 模 LTE-TDD 在内的 4G 设备如不实施 CDMA 或 WCDMA 则收取3.5%的许可费；
- 在上述每种情况中许可费基数为设备净售价的 65%。

当然，这费率是否偏高，[本身仍有存有各种争议](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94403)，但既然高通强调整改方案已得发改委承认的话，而发改委也没有反对，况且其它手机公司都以费率缴费；故此，爱范儿先排除发改委的协议费率是否有不合理（这将会是另一案子），而是魅族的争议点“不公平”：

- 究竟是高通给魅族的协议高于这个费率？
- 还是魅族认为其他公司（例如使用高通芯片的公司）的费率低于此费率，所以觉得不公平？

如果是高通的协议高于公布的费率，那魅族应该不怕与高通对簿公堂：毕境就连高通自己也表示这费率是“合理”的，如果违反了自己的“合理”要约，高通自己也不见得能取胜。

所以我们集中讨论后者，即其他公司（例如使用高通芯片的公司）的费率是否低于高通宣布的费率。至少，魅族在沟通会就强调：**“即使符合了，我们也要看一看，这一百多份协议打开之后，它是不是公平、合理、非歧视”，那代表了合理与否的重点，不是高通的费率本身，而是其他公司的费率是否低于公布的费率。**

![Meizu2](https://s3.ifanr.com/wp-content/uploads/2016/07/Meizu2-e1467880817946.png)

不过，魅族曾指他们要求的是一个平等的谈判对手，因为“魅族可能是绝无仅有的，不依靠高通做大做强的手机企业”；他们也特意拿出华为作例子，指出他们两者都是少数不用高通芯片的。

那魅族用什么芯片？用联发科 (MTK) 的。**但联发科芯片与高通有“不授权协议”，使用联发科芯片不可能像三星芯片一样，能透过交叉授权来减低授权费；而且，魅族在媒体沟通会上承认自己在通信上的专利不多，所以自己也没有“交叉授权”的能力。**

**当魅族使用联发科芯片的一刻，就注定他们要比其使用它手机芯片的手机公司，要缴交更高的授权费用。**

而且，尽管排除了交叉授权的因素，使用高通芯片能得到折扣，亦是业界的共识。所以不使用高通芯片的魅族，也几乎不可能与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机公司同一费率。专利律师周钦华表示：

> 因为没买我的芯片，授权费较高，也是常见的。其中一个理由是因为买我的芯片，出货量比较好估，所以会有折扣；不买我的晶片，你很有可能少报，我也不知道。**事实上，如果自己的出货客户没额外折扣，反而会被骂得更大声。**

简单来说，即使魅族真的打开了黑盒子，他们很大可能仍然会发现自己的授权费真的比别人要高，而且，这也是很正常的事。**“公平、合理、无歧视”要求专利拥有者对不同公司一视同仁，但没有要求连费用也一模一样。**

所以真的给魅族打开了黑盒子，魅族也不一定能得到他们心目中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费率。

### 为甚么要诉诸讼诉？

爱范儿不是法庭，也不是律师，我们的意见不能视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也不能给大家一个真正的是非判断。但是我们把来龙去脉详细列出，让大家理解：在事非对错后面的各种策略。

[知乎上有律师如是说：](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7771172)

> 高通这次起诉，要钱是次要的，主要是想让自己的专利收费标准通过司法确认。诉讼中魅族败诉是必然的，很大可能会庭前和解或法院调解。按照魅族的一贯风格，利用这次诉讼搞一次弱势营销实在是值得。

事实上，在近年愈来愈多的 “FRAND 劫持”事件下，高通未来在“标准必要专利”上遇到侵权的情况，将会愈来愈多。故此他们在 2015 年取得了发改委对授权条款的承认，**而这次也需取得一次法庭的案例，来准备面对可能愈来愈多“魅族”的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