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总成空话?工商总局终于要来真的了
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退货时应保证商品完好,同时应将赠品一并退回。该办法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真枪实弹:销售者有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据《征求意见稿》说法,只要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发出退货通知,网络商品销售者就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但无理由退货条例也有商品种类的适用准则。工商总局称,除新消法规定的四种类型商品外,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类商品不适用: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处罚办法,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封不是拒绝退货理由:只要“完好”仍可退货
此前有很多消费者都有被店主以“包装已经被拆开”为借口拒绝退货,让“七天无理由退货”成为空话。
针对这点,《征求意见稿》初步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意味着,商品包裹开封查验后,不影响其“完好”仍可退货。
至于“完好”的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显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不完好。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退货时消费者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要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
此外,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
电商成本将急升
可以预见,这一办法执行后,喊苦的电商平台一定不少。2015 年天猫在“双十一”录得 912.17 亿元的惊人交易额,这也刷新了电商单日营收纪录,然而有消息称“双十一”过后,天猫退货率达到了 63%。
尽管阿里巴巴相关负责人通过《证券时报》称这一数据是谣言,但高退货率一直是天猫备受诟病的问题。办法实施后,电商平台需要承担额外的包裹装件的材料成品、物流配送的成本等等。另外,货物是否满足“七天无理由退货”标准的判定、恶意退换处理等情况也需要投入额外的人力去处理。
工商总局称,在 10 月 11 日前,公众可通过登录工商总局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征求程序过后,该办法将会在 2017 年 3 月 15 日的“消费者权益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