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网络擅播综艺节目可判赔 50 万以上

数读

2015-04-16 11:46

今日上午,北京高院发布关于审理综艺节目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性意见,首次明确,互联网公司未经原制作电视台许可,在网络上擅自传播综艺节目,构成侵权的,可以判赔 50 万以上。

北京高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介绍,现在各大电视台不断推出综艺节目,而大型互联网公司也纷纷涉足自制综艺节目,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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