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税制发布 4 月 8 日起实施
3 月 24 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今日联合宣布,自 2016 年 4 月 8 日起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执行新税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新税制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贸易属性,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0000 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 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