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战争与互联网审查
11月15日,Google、Facebook、Twitter、Yahoo、eBay 等九家互联网公司联合在《纽约时报》上发布整版广告,反对美国国会的《停止在线盗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 (H.R.3261),以下简称“SOPA”)以及《制止对经济创新力的在线威胁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法案(Preventing Real Online Threats to Economic Creativity and Thef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11 (S.968),以下简称“PIPA”)。他们深知,这两项“旨在打击网络盗版”的法案倘若不经修改地通过,会彻底改变美国互联网行业——其实也几乎就是,整个互联网行业的运作。
互联网审查方式的转变
SOPA 和 PIPA 声称是要打击“在美国境外侵犯美国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与现行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后简称“DMCA”)相比,两项新法案的最大变化在于改变了对于识别出的盗版侵权案例的处理:
DMCA 强调由版权拥有者负责识别侵权内容,在他们向内容发布平台拥有者举报后,平台拥有者可以要求内容上传方将侵权内容撤下,如果内容上传方不撤,版权拥有者可以直接起诉内容上传方;
而在两项新法案中,版权拥有者在识别侵权内容后,可直接要求搜索引擎、互联网广告平台、互联网支付平台屏蔽内容发布平台所有内容,甚至可以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直接停止对该平台提供服务。所有司法程序可以在直接端掉内容平台后再进行。
这一举报处理方式的转变事实上是要求内容发布平台改变自己的内容审核方式,由原先的事后异议审查转变为事先审查,因为在新法案下,一粒“老鼠屎”真的可以毁了“一锅粥”。这对于那些“用户原创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平台来说,无疑是一项巨大的“负债”。对于那些无力承担审查成本的创业型公司来说,更可能是灭顶之灾。
在美国国内,还有人担心新的法案会对言论自由造成潜在伤害,从而认为新法案可能是违宪的。11月15日,国会针对 SOPA 的听证会加深了人们对这一潜在可能的担心。听证会上,没有来自反对者的证词——科技公司、人权组织、互联网用户,都没有被邀请成为证人,证词都是来自“盗版的受害者”——好莱坞制片公司、商务部。
在 PIPA 法案被提出后,立即遭到了包括 Evan Williams (Twitter)、Reid Hoffman (LinkedIn)、Mark Pincus (Zynga) 等互联网业创业者的反对。现在,Google, Facebook, Yahoo 这些更大的互联网公司也站了出来。
《纽约时报》上这篇整版声明的题目是《为了保护创新,我们站在一起》(We stand together to protect innovation)。这篇联合声明中提到:
我们支持这些法案所声明的目标——为打击侵权和山寨的国外“不良”网站提供更有力的工具。不幸的是,这些法案同样会使得遵守法律的美国互联网及科技公司承担新的不确定的负债,以及遭受私人诉讼的风险。并且,这还要求我们对网站进行监控。我们担心,这些措施会对我们这个行业持续创新并创造就业机会的良好纪录形成威胁,并可能破坏我国的互联网安全。我们不能接受目前版本的法案,并希望你能够在保留创新和活力——是它们使得互联网行业成为经济和就业增长的重要驱动——的同时,考虑更具有针对性的方式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山寨商标权的国外“不良”网站。
在我们一起寻找针对国外“不良”网站的良策的同时,我们不应危害已有的基础结构。它们对内容拥有者和互联网公司行之有效,并向那些在使人们合法地在互联网上创造、寻找、讨论、分享信息的创新者提供了确定性。
来自 Baekdal 的质疑
对于 SOPA 以及对 SOPA 的质疑,丹麦的新媒体博客作家 Thomas Baekdal 今天撰文评论。在 Baekdal 看来,SOPA 确实荒谬,就像“一个人在沃尔玛被偷了东西,他就可以要求关闭整个沃尔玛一样”,但 SOPA 的反对意见也非常愚蠢,因为“没有哪个反对意见对阻止偷窃提出什么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他看来,难道为了不让互联网公司增加成本,就可以庇护侵权的犯罪行为吗?
Baekdal 提出,要从根源上减少侵权行为,只需要做到两点:
1)消除地域歧视。所有地区的消费者都有权消费同样的产品。类似于 iTunes Store 中某些内容仅对部分地区消费者开放的情况导致那些无法从正常渠道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在使用盗版产品时有一种天生的“正义感”。
2)加强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对用户进行认证,并记录其所有线上行为。在 Baekdal 看来,用户之所以不愿意接受实名制是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滥用。一旦加强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只有在其出现犯罪行为时才允许调用其行为数据的话,匿名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实名制,对犯罪行为无疑是一种震慑。
Baekdal 对 SOPA 及其反对声音的批评固然有道理,但他自己提出的解决方案却也太过于乌托邦。因为他忽略了两个事实:互联网是有国界的;版权战争说到底还是一场政治游戏。SOPA 始终打着“打击外国‘不良’网站”的旗号,摆出一副捍卫国家利益的架势。而且不仅是美国政府,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不会愿意开放互联网国界。版权就更不用说了,几乎是同样的文字和同样的内容,一本书在英国和美国有各自的版权,简体中文与繁体中文又有不同的版权。所以,内容出版方同样不会愿意来打破国界。
优酷与土豆的“中国实践”
在中国,侵权问题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但随着中国的互联网公司走向境外资本市场,对当地法律的重视致使他们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与此同时,国内文化产品引进许可制度的存在也让他们更为谨慎。
在优酷和土豆向美国证券委员会(SEC)递交的材料中,我们可以窥见一些他们的操作。
优酷在 2010 年的 20-F 中提到,他们有一支300人的团队负责审查用户上传视频,在每一个视频上传网站前都会有专人检查。倘若有落网之鱼,在接受到侵权举报后,他们会撤下该视频。关于电影与电视剧的放映许可,优酷主要依赖内容提供方的书面保证,但他们同时也声明无法保证内容提供方的书面保证一定是真实的。
在土豆申请上市的 F-1 表中,他们提到自2010年11月以来,他们共收到过280起关于侵权内容的诉讼,其中败诉91起,胜诉13起,赔偿金额从人民币3,000元至50,000元不等。
题图来自 Ars Techn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