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zon 动了谁的 1984?

公司

2009-08-07 09:00

by kkk@ifanr, newkhonsou@twitter(点击并 fo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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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尔死于 1950 年,生前从版权获利颇丰。死后 50 年间,1984 更成了超级流行的读物。所有这些书,本来应该在 2000 年脱离版权保护,进入公共领域。

但是,2009 年,Amazon 以版权理由删了消费者的 kindle 中数字版 1984。

不是 Amazon 算术不好。而是 1998 年,有人掀起一场争论,要求延长版权保护期间。

法律上的理由是,美国宪法赋予著作权人有限时间 (limited time) 的产权保护。而国会立法延长保护期间(50 年到 70 年),并不违宪。

正面解释是,更长期间的版权保护带来更多利益,鼓励投资人资助创作者。更加蓬勃的创作将让所有人受益。

背后的利益盘算是:电影公司,大书商几乎垄断了版权。他们都有极强的活动能力。每延长一年,就是一年的丰厚利润。所以这个法案也被人讽刺为米老鼠法案。美国政府也有自己的打算,欧洲的保护期间是死后 70 年。这实际上在美欧之间的书籍音乐等进出口中带来不对等。美国人买 Beatles 还要为版权付钱,而英国人买猫王却把这笔钱省了!

于是这个法案被毫无悬念的通过了。

之后有两次修正这个法案的负面影响的努力。

一次是宪法诉讼。有人起诉法案违宪。国会的立法权和有限期间的版权保护皆为宪法所认可。所以这次努力以败诉告终。

另一次是一个新的立法活动,叫做 “1 美元买 20 年版权”。

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浩如烟海,但是其中具有经济价值(可出版获利)的很少(不到一成)。不能获得商业利益,不意味着作品本身不能帮助别人。与其无用的置于知识产权保护之下,不如让他们进入公众领域,数字化,可索引。数字技术和版权消失带来的成本下降让很多公司和人从中看到获利机会。

这个法案在承认了作者和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设置一个主张权益的动作,来给更多作品进入公共领域的机会。而这个法案也没有通过。

未获通过的理由有法律上的,而我更怀疑,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一定程度上被把握版权的大公司垄断了。他们的利益而不是公众权益,决定了米老鼠相关法案。

其实迪斯尼这种电影公司把持版权有其合理之处。动画片是集体创作,需要公司组织,要大量的投入。而事情发生到 1984 上,就有些可笑了。

作者死了近 50 年,如果有什么遗愿,应是让更多人读到他的书吧?而互联网和数字出版正好可以实现这个愿望。结果却是版权的拥有者,以保护作者权益为名目,为了自己的获利,又把版权保护延长了 20 年。

于是 2009 年,美国 kindle 拥有者的数字版 1984,以非常 1984 的方式消失了!

Amazon 动的并不是消费者的 1984。奥维尔死后近 60 年,这本书仍然不属于公众,他智慧的价值被版权所有者垄断。

所以扔掉 kindle,你也没有别的选择。今天 Amazon 和出版商的联盟几乎要垄断数字出版。版权,可能是 Google 和苹果这种公司进入数字出版领域的最大壁垒。(如果苹果建个书店,买不到 1984,恐怕要遭到鄙视。)

纸质书籍时代,书商是不可能到你家里,翻出这本书烧掉,然后赔给你书价。

而数字化了之后,这种荒唐事反而可能了。

据美宪法条文,版权保护的本意是促进进步。而数字时代,版权非但没有促进进步,反而带来倒退???

蝴蝶效应说,南美洲的一只蝴蝶扇动翅膀,大洋的另一边就产生风暴。反过来应该也一样,哪里的蝗虫啃掉一粒树种,多少年后,我们也许不见了一片茂密的森林。

1998 年克林顿签署的那个法案的时候,看来好处不少。可副作用却被忽视,修正和弥补的努力被扼杀。那些看似微小的副作用毁掉的,也许就是 10 年后的今天,数字出版的绿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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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苹果/ERP/SAP。 写过:「 iPhone 可有设计哲学」,「领先五年的迷思」,「以前没有 iPhone OS,以后没有 Mac OS」,「对社交说不」,「 MSNS :移动社交网络 」,「云书店,新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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