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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 和正义

公司

2012-02-27 07:35

苹果和唯冠的 iPad 商标之争,在中国人忙着指责中国人的时侯,一位美国人却把矛头指向了苹果

而且,和法盲们不同, Stan Abrams 的职业是律师。又而且,和愤青们不同, Stan Abrams 指责的根据不是感情,而是事实。

事实 1:

在中国大陆的 iPad 商标属于唯冠(深圳),一个香港公司的子公司。

事实 2:

一个叫 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公司,以 5 万 5 千美元的价格,从唯冠(台湾)买走了 iPad 在 “全球” 的商标权。

这个 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的幕后是谁?冷笑三声足以。而他和唯冠(台湾)的交易中,苹果皮包公司的律师们,明显犯了低级错误:他们没有调查交易中这些商标所归属的公司。

结果,苹果现在声称,他从一个并不拥有大陆 iPad 商标的人手里,买到了大陆 iPad 商标。

唯冠(台湾)对 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的欺骗,不会影响唯冠(深圳)拥有 iPad 商标的合法性。唯冠(深圳)早在 iPad 发表之前申请了这个品牌。

很明显,坑害苹果的,并非只是唯冠(台湾),更是那些苹果用高额请来,却犯了 “菜鸟错误” 的律师们。

当然,唯冠(深圳)很可能对唯冠(台湾)的所作所为心知肚明。但是,如果凭 “很可能” 和 “心知肚明” 就能左右判决,那还要律师或者现代司法系统干什么?

诛心之论即不靠谱,也无必要:多花些钱,请好律师即可。这种做法的背后,正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之一:程序正义,而非多数人的义愤填膺,才是通向正义唯一的途径。

没有程序正义,那什么正义都难有保障。所以,才有米兰达警告。才有律师这个职业来确保我们合同的内容明确,没有暧昧。

执法的麻烦和费用的昂贵不是吃饱了撑的,他们都是为正义支付的代价

啊,对了,苹果将付出的天价和解费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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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苹果/ERP/SAP。 写过:「 iPhone 可有设计哲学」,「领先五年的迷思」,「以前没有 iPhone OS,以后没有 Mac OS」,「对社交说不」,「 MSNS :移动社交网络 」,「云书店,新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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